民政局领导就清明节期间公墓有关问题
记者:局长,您好。又是一年清明至。清明节期间广大群众普遍要参与殡葬祭祀活动,所以有关殡葬方面的话题也成为这个时期的焦点。最近,市凤凰山陵园管理处在市解放路做护栏广告,引起一些市民关注,又将这一话题热化。为了让广大市民朋友对公墓行业有更多地了解,更好地支持殡葬改革工作,今天想请您就公墓方面的有关问题,向广大观众作一介绍,以便大家能有更清楚的理解和认识。
局长:好的。首先感谢全市人民对殡葬改革的理解和支持,感谢新闻媒体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移风易俗推行殡葬改革,是民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殡葬改革法规政策,殡葬改革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平坟扩耕、丧葬礼俗改革等工作取得重大成效。丧葬陋习逐步根除,文明殡葬正在形成。这些成果,保护了土地资源和环境,提升了城市形象,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记者:殡葬确实是关乎千家万户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国家进一步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后,对城市居民来说,殡葬用地问题也日益突出,为了解决骨灰安葬问题,就出现了公墓。那么公墓的概念究竟是什么呢?
局长: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墓地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墓地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胃灰安葬的公共墓地。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关于殡葬用地的方针是节约殡葬用地,公墓只是殡葬改革中的过渡形式,不保留骨灰,最大程度减少殡葬用地才是殡葬改革的最高形式和最终目标。因此,国家对兴建经营性公墓有许多限制措施。如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九条进一步规定:“新建、扩建公墓(包括塔陵园,下同),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同时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记者:目前我市公墓行业的发展,是一个什么状况呢?
局长:我市推行殡葬改革以来,为满足广大群众需求,早在1994年就开展了公墓建设工作。到目前为止,全市共有焦作市凤凰山陵园、修武县百家岩公墓、沁阳市龙凤山陵园三个经市民政部门审核和市政府同意,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其中焦作市凤凰山陵园是我市市区唯一的一个经各级部门依法审批的公墓,具备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等。该公墓规划占地约200亩,根据十多年来的实际安葬量计算,该公墓可供使用100年。
记者:近期市凤凰山陵园做户外广告的动机和出发点是什么?
局长:主要是基于四个原因:一是为了方便群众购墓。殡葬活动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一件大事,清明节前夕更是广大群众广泛参与殡葬、祭祀活动的集中时期,人们往往选在这个时期为逝去亲人选择一处安息之所。为使有需要的群众能够方便、快捷、满意地做好选墓工作,市有关部门及凤凰山陵园及时选择在清明节前,不惜巨资,通过正规渠道在解放路护栏做了200块广告牌,为期一个月。多数有需要的群众通过联系电话,足不出户便能迅速了解到购买公墓的有关基本情况,免去往返奔波之苦,节省了时间。
二是社会公益性质使然。凤凰山陵园既是我市城区唯一合法公墓,也是一个带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单位。该陵园是隶属于市民政部门领导和管理的事业单位,所收入资金全部上缴市财政部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对墓穴的长年管理、维护、墓区的建设、美化,并承担着荒山绿化任务。该陵园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长期实行了针对革命烈士、已故国家、省、市劳动模范及革命军人的减免优惠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