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管理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缅怀革命先烈的光辉业绩,加强对革命烈士纪念建>物的管理,向公民进行爱国主义、国际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革命烈士纪念建>物,是指为纪念革命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祠、纪念雕塑等建>设施。
第三条 根据革命烈士纪念建>物的纪念意义和建>规模,革命烈士纪念建>物分为下列保护单位:
(一)全国重点保护单位;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保护单位;
(三)自治州、市(地区、盟)级保护单位;
(四)县、(市、旗)自治县级保护单位。
未列为县级以上保护单位的革命烈士纪念建>物,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保护。
分级管理划分标准由民政部制定。
第四条 列为县级以上革命烈士纪念建>物的保护单位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第五条 确定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由民政部国务院批准后公布。确定地方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由该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全国重点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建立资料档案。
第八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物及其周围的建>应当纳入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绿化美化环境,实现园林化,使革命烈士纪念场所形成庄严、肃穆、优美的环境和气氛,为社会提供良好的瞻仰和教育场所。
第九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应当收集、整理、陈列革命烈士史料和遗物,宣传革命烈士的英雄事迹、献身精神和高尚品质。
第十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瞻仰凭吊的业务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对本单位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业务培训,做好接待业务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革命烈士纪念建>物保护单位,可以因地制宜地开办方便群众瞻仰凭吊的业务项目,优化观瞻环境,增加自我发展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