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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来源:互联网 作者:manage 日期:2009年02月20日 访问次数:
  
      (三)是大力发展殡葬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殡仪服务需求的需要。生老病死是人生的
   自然规律。我国每年死亡人口近800万,妥善处理丧葬事宜,使死者得到安息,生者得到慰藉,关系到
   千家万户,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直接攸关的大事。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殡仪服务提出了新的
   更高的要求。近年我国殡葬事业虽有长足发展,但由于殡葬设施少,设备档次低,人民群众办丧事难的
   问题依然存在,不能适应推进殡葬改革的需要,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殡仪服务的需求。同时,
   一些单位和个人置国家殡葬行业管理于不顾,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从事殡仪服务,特别是利用公墓(塔
   陵)的墓穴(塔位)搞非法营销活动,加重了群众负担,侵害了群众的正当权益。因此,必须制定新的
   殡葬管理法规,加强殡葬行业管理,把殡葬事业纳入有序、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从体例和内容上看,是一部比较完善、比较系统,具有较强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殡葬管理法
   规。它由《规定》的14条扩充为6章24条,在保留《条例》有效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新时期殡
   葬管理的方针,突出了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尤其是节约殡葬用地的规定,增加了殡葬设施和殡葬设备、用
   品管理的规定,设定了殡葬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性措施,比较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殡葬管理工作,为新
   时期全面加强殡葬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强化了各级政府殡葬管理的职责。《条例》在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同时,明
   确了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领导职责。在推进殡葬改革方面,《条例》规定,火葬区和土
   葬区的划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火葬区的县、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
   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在推进殡葬事业发展方面,《条例》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殡葬设施建设规
   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治州、设区的市人
   民政府要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及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规划。
这些规定将有力地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把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摆上重要的
   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解决殡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二)增加了科学、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具体规定。针对近年一些地方突出存在的丧事大操大办的封
   建迷信活动,破坏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严重影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现象,《条例》规定:“办理
   丧事活动,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了充分发挥殡仪馆等殡葬
   服务单位在促进殡葬改革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条例》规定:“殡仪服务人员应当遵守
   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实行规范化的文明服务。”为规范火化遗体的必要手续,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以
   及犯罪行为人毁尸灭迹,《条例》规定:“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
   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这些规定将有促进殡葬活动中自觉树立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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