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关于《殡葬管理条例》的说明
(三)增加了对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环境的规定。《条例》第一次将“节约殡葬用地”列入了殡葬管
理方针的内容,高度体现了保护土地在新时期殡葬管理中的地位。并明确规定,在火葬区的提倡以骨灰
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严禁
占用耕地、林地建坟造墓。《条例》在保护环境方面增加了3项具体规定:
<1> 是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水源保护区、以及铁路、
公路主干线两侧建造坟墓。同时,《条例》还明确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
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对于国家禁止建墓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
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2> 是控制殡葬设备污染环境的规定,要求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加强对殡葬服务设施的管理,更新、
改造陈旧的火化设备,防止环境污染。
<3> 是遗体运输的规定,即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这些规定
贯彻了节约土地、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对于保护中华民族的生存条件和生存环境,促进国民经济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四)对殡葬设施的管理和殡葬设备、用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从规划、审批等方面对殡
葬设施管理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即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制定规划,今后殡葬设施建设必须在符合规划的
前提下,严格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
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
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
批。”同时《条例》规定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封建迷信的丧葬用
品。这些规定强化了殡葬行业管理,对于进一步制止一些部门、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建或越权批准兴建
殡葬设施的现象,对于加强殡葬市场的管理、净化殡葬市场,推进殡葬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具有
重要的促进作用。
上一篇:丧葬办理程序
下一篇:公墓是如何分类的?



